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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权益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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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Document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进行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间,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劳动者防范劳动风险及用人单位防范用工风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的期限随意设定、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可再延长、续签合同再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可以随便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异常严重,试用期内员工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试用期甚至成了剥削期、白干期。试用期内的上述问题也成为立法者所关注,因此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针对上述现象均做了相应规定。

  公司两年间与员工签订四次试用期合同

  据报道,重庆的一位女工小慧(化名)工作两年,却被同一家公司试用了四次,直到被解雇,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倍感委屈的她将公司告上法庭。

  2006年3月,小慧进入一家民营皮鞋公司。双方仅签订了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约定,从2006年3月12日至2006年9月12日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果小慧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转正。在此期间,她从事皮鞋后跟的粘合工作。第一次试用期期届满前,公司认为小慧发生重大质量差错,准备解聘小智。正当小慧收拾行李准备离开时,公司的领导找到她,给她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且希望她到销售部门工作。

  2006年9月9日,公司和小慧签订第二份试用期合同。第二次试用期满前半个月,公司以她暗中给代理商回扣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的领导再次出面,邀请小慧回到生产一线,做技术主管,并承诺此次试用期为三个月。可是,第三次试用期满前,公司又称她管理的员工生产产品质量不过关,她再次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7年9月,公司又一次以小慧熟悉业务为由,邀请她回公司做销售部主管,又一次签订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谁曾料想,还不到一个月,她又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次公司的解雇理由是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搞小集体利益。

  本案是一起有关试用期的典型案件,公司违法滥用试用期规定,在两年间公司与小慧签订了四次试用期合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时常见诸报端,这其中有些是单位故意违法所为,有些是由于对试用期规定存在着错误认识,另外也有些是由于法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不完善的因素。《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制度做了很大程度的完善,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三类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短期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设置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条规定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设试用期期限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采取了试用期期限的设定须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的模式,《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只能试用一次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反复试用,有人称之为\"连环计\",针对这类现象,《劳动合同法》确定了一次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不能单独设定

  实践中某些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也有人称之为\"空城计\",针对这类现象,《劳动合同法》也做了明确规定,明确该试用期并非试用期而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试用期工资进行严格限定

  针对实践中有些单位与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工资随意进行约定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一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试用期约定违法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法,那么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要经过法定程序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一是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二是要经过工会程序。

  ①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②经过工会程序,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8)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则对此做了收紧,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