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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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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27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的管理,规范渣土砂砾石运输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的进出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渣土砂砾石运输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批准;负责对运输企业进行年度考核与评审,并向社会发布。
 
  市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具有20台以上全密闭专业运输车辆(含灌装车)、车辆新度系数达到0.5以上,并配套相应数量的挖机、清洗车辆等设备,驾驶人资格和车辆牌照、证件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能满足停车营业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六)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保洁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七)企业自有运输车辆必须在本市登记上牌;
 
  (八)企业运输车辆具备密闭性能,安装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和车载终端。
 
  第六条  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的申办程序:
 
  (一)经营业主申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须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资格申请书、企业章程、经营及办公场地证明等文件资料。
 
  (二)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办公场地、车辆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核发《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证》和《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车辆资格证》。
 
  凡发生法人、名称、办公场所、运输车辆等情况变化的,应在工商、税务部门变更登记后10日内,到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七条  已经成立的专业运输企业所属车辆不符合专业化密闭运输要求的,必须按政府规定的时间进行改装,未按时改装的,视为自动退出渣土运输市场。
 
  第八条  车辆改装由改装厂家凭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通知书》按相关技术标准改装,经市交通运管、公安交警、质量技术监督、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颁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合格证书》,然后到市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换发相关证件。
 
  第九条  对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对不合格企业实行退出机制,对未接受年检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条  一年内未承运一次建筑垃圾的作自动退出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不再进行年度评审。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立的专业运输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企业专业运输车辆必须统一颜色、统一编号、统一喷上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每缺一项记2分。
 
  (二)建筑工地和消纳场的出入口未建立完备的冲洗设施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每次记5分。
 
  (三)车辆未冲洗干净,或者轮胎夹泥上路、车身带泥,车箱未采取全密闭防撒漏措施的,每次记2分。
 
  (四)未按时到市渣土砂砾石管理部门进行年检的记10分;
 
  (五)未按指定的处置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每次记5分;
 
  (六)未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的,每次记2分;
 
  (七)未按规定的时间(晚上7:00-凌晨5:00)进入市区运输建筑垃圾的,每次记2分;
 
  (八)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每台次记1分;
 
  (九)未按规定安排保洁人员进行保洁的,每次记2分;
 
  (十)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报废车、敞篷车等参与渣土砂砾石运输的,每发现一台次记5分。
 
  (十一)渣土砂砾石运输途中大面积撒漏,造成严重污染的,每次记10分;
 
  (十二)未办理渣土处置许可证,擅自开挖处置建筑垃圾的,除依法处罚外并记10分。
 
  (十三)涂改、伪造、变造、出借、出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除依法处罚外并记10分。
 
  (十四)被市渣土砂砾石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每次记10分。
 
  (十五)未悬挂号牌、遮挡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查处的,每次记2分。
 
  第十二条  记分的运用
 
  (一)根据记分扣除相应数额的质量保证金(每记1分扣除1000元),记分每年更新一次,每年12月31日自动清零。
 
  (二)运输企业记分满3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从事渣土砂砾石运输业务。
 
  (三)运输企业记分满40分的,作为自动退出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行列,不得再从事渣土砂砾石运输业务。
 
  第十三条  每年1月份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组织对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  城区河沙、灰浆、散煤、煤渣、矿石等物料的运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整理:怀化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