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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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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局属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的管理,保障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有效地进行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成员由建筑结构、岩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检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是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队伍。

  第三条 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的主要任务是对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危险房屋进行鉴定、危险房屋的安全技术评估和安全技术咨询。

  第四条 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由市房产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其日常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危险房屋鉴定执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具备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岩土勘察、幕墙、检测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个别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造诣较深的,可放宽至中级职称;

  (三)为人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危险房屋鉴定工作。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成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员填写《怀化市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申请表》;

  (二)由聘用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

  (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申报专家库人员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同意由市房产管理局聘任;

  (五)颁发专家聘书。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权利和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直接对委托鉴定单位负责;

  (二)工作时应出示委托单位介绍信和专家聘书;

  (三)被委托专家有权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调阅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四)严格按照鉴定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从事鉴定活动,并对委托单位提交鉴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执行鉴定任务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六)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

  第九条 有关单位委托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时,应通知专家本人及相关部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聘书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工作,优先安排专家鉴定活动,保障危房鉴定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根据鉴定工作任务的技术需要或房屋的危急情况,可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选择鉴定专家进行危险房屋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执行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凡专家库成员与鉴定任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经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有关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鉴定活动。

  第十三条 委托鉴定单位负担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在执行鉴定任务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专家的报酬。

  第十四条 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补充具备专家条件的人员入选专家库。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则的专家库成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至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收回专家聘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鉴定工作的,可直接解聘该专家。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五

整理:怀化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