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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正确维权?法院为劳动者支招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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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正确维权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加班工资追索注意保存证据,解除劳动合同切勿维权不当,“五险一金”只有养老保险可补缴……加强维权意识,明确法律规定,对劳动者颇有益处。
  法院在审理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劳动者败诉的情况,原因在哪里呢?嘉兴市中级法院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劳动者正确维权作出提示。

  加班工资追索注意保存证据

  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下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以及补缴社会保险等几类。

  其中,加班工资的追索对于劳动者来说,主要问题在于证据方面。这类案件中,劳动者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因往往是劳动者在证据的提供方面有欠缺。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首先应就加班事实提出初步的证据。这个初步证据要求是非常低的,可以是两个以上工友的证人证言。但往往劳动者只是提供一个书面的证人证词,而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由于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所以这些书面证词就起不到证据的作用。

  其次,劳动者应就加班工资的基数提供证据,这就涉及到劳动者对日常证据的收集和保管。比如工资条,有的劳动者平时不太注意保管,看过后随手就丢了,等起了纠纷需要的时候就没有了证据。

  另外,仲裁时效也是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目前,浙江省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一般只支持两年以内的加班工资,超过这一期限以上的加班工资就难以受到保护,这就要求劳动者维权要及时。

  解除劳动合同切勿维权不当

  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方面,劳动者败诉常是由于维权不当造成的。比如嘉善一家生产企业高薪聘请了一名齐姓员工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他在企业故意刁难并蓄意辞退的情况下,以违反劳动纪律来抵制用人单位的管理,反遭企业合法辞退。

  平湖一名卢姓劳动者因向用人单位要求工资待遇,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他在没有拿到用人单位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况下,当天就办理了工作交接,不去上班了。事后,他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赔偿金,被判败诉。法院认为其在接到用人单位口头辞职后并未表示异议,应视为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

  另外还有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形是,劳动者先以某个自身理由比如身体不适、路途远等提出辞职,然后再以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社会保险、拖欠加班工资或不订立劳动合同等为由,称自己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这样那样的违法情形所以才离职的,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因为之前存在劳动者自愿离职这一事实,所以仲裁和法院会对其离职后的另一种说辞不予认可。

  “五险一金”只有养老保险可补缴

  完整的社会保险是“五险一金”,但根据法律规定,其中只有养老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很多劳动者不知道这点,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其余的一些险种比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等,另外还有公积金。那么,这些请求显然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除养老保险外,其余险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劳动者可以就实际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至于公积金,只能通过向公积金主管部门投诉的方式解决。